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簡調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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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調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莊榮兆
       邱賢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白龍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
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事實理由略為被告偽簽訴外人 王雁 本票
,嫁禍栽贓原告,使原告受有損害等語,查原告並未陳明被
告偽造本票之侵權行為地,兩造間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
定,而被告住所地位於屏東市,堪認本院無管轄權,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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