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小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4年9月15日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洪榮謙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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