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補字第106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八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一千八百八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
   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八百八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林國榮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