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陳勇伸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75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2月28日上午9時2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31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0月3日與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
依約定方式繳納款項,於繳款期限前依年利率18.25%計算利
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如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
,並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7年
7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契據變更約定書、交易記錄一覽表及交易記錄查詢表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
合計1,9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