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498號
原 告 豐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持有被告簽發之發票日期為民國99年10月6日、票面金
額新臺幣41,250元、票據號碼為AZ0000000號之支票1張,詎屆期
提示,竟遭退票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為證(本院卷6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據給付票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