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318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竇姿淇
被   告  印晨瑜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318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2月28日上午9時2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31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玖仟陸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2月18日向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
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
0000000000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逾期應按年息19.71%計付利息
。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截至97年3月12日止,共尚積欠
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
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
分期未入帳查詢表及歷史帳單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