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北簡字第16653號
原 告 兆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淳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 律師
複代理人 洪敏治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優質生命協會
法定代理人 徐健勝
訴訟代理人 翁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月30日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富美
書記官 方蟾苓
通 譯 何曉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理
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貳佰伍拾元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2月初,委託原告在台北縣中和
市錦和運動公園架設「板橋市2009原住民創意市集」舞台,
原告已依被告指定之時間、地點完成工作,被告並於98年2
月6日、7日舉辦「板橋市2009原住民創意市集」活動,詎被
告積欠承攬報酬新台幣(下同)194,250元未付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稱:因被告目前之經費不寬裕,且尚有其他債權人之債
務要清償,無力全額或一次清償被告等語。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於98年2月初,委託原告在台北縣中和市
錦和運動公園架設「板橋市2009原住民創意市集」舞台,原
告已依約完成工作,被告積欠承攬報酬194,250元迄未清償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名片、估價單、統一發票、Picasa網路
相簿之被告98年2月7日關懷原住民晚會照片等件為證(見本
院卷第5至1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三、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
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已依約完
成工作,被告即應給付報酬,被告辯稱:因被告目前經費不
寬裕,且尚有其他債權人之債務要清償,無力全額或一次清
償被告云云,洵非可取。是原告依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
報酬194,250元,應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94,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99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爰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方蟾苓
法官羅富美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合計2,100元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