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潮秩易字第17號
聲請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
被處罰人 王中毅
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潮秩字第72
號裁定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中毅易處拘留肆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3,6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
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
,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
書等件為證。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
不得逾5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
額3,600元,應易處拘留4日,並以900元折算1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