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利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鍾連英 、 賴宗源 、 賴喜源 、 鍾國源 、賴
宗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30,6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16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