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一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六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確定。詎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同年五月五日止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三一號刑事判決,就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情形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所載,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揆諸前開規定,其緩刑宣告自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瀞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香如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