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職字第三號
聲請人乙○○
號聲請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雅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六四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中漏載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應補載「共同訴訟代理人梁雅婷律師」。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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