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丙○○
巷2弄甲○○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請求回復所有權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所明定。查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認定符合無資力要件而准予扶助,有該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