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三0號
聲請人源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正聲請人臻鴻針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新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永信資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本院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六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所載上訴人「源通國際有限公司」更正為「源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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