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乙○○Sco
Par甲○○Jen共同代理人 楊淑宜
號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丁○為養女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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