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丙○○Jac
NB
甲○Wil共同代理人 解慧珍
之三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K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丙○○Jac
NB
甲○Wil共同代理人 解慧珍
之三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