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乙○○Dav
N.S甲○○即 劉立 共同代理人 高惠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楊鼎章法官陳淑敏法官陳重瑜法官劉福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