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統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易連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林輝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柒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8月間,由被告之產品經理
(ProductManager,簡稱PM)JohnnySung向原告訂製型號
GS0004鋰電池(BatteryPackLI-ION),因該型號鋰電池
係被告指定之特殊規格,原告若欲承製,則須新開模具,被
告對此知之甚詳。其後,被告採購人員丙○○(英文名字To
nyHung)與原告業務員 楊正勳 (英文名字JasonYang)以
電子郵件方式商量確認商品規格與報價,最後之議定為:取
消原訂之「金磚」規格,GS0004鋰電池單價為美金3.86元,
模具費用新臺幣(下同)15萬元,模具費付款方式為「模具
完成後支付」,付款條件「月結60天」。嗣原告開模(下稱
系爭電池模具)成功,被告職員乙○○(英文名字FionaLi
n)於95年9月20即向原告訂購200組GS0004鋰電池樣品,經
原告交貨、被告檢核無誤後,於95年9月25日至96年1月5日
間,被告又陸續向原告訂購33,200個GS0004鋰電池,原告並
已交付完畢。詎96年4月9日,原告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求系爭
電池模具費157,500元(含營業稅),被告卻拒絕給付。為
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應給
付原告157,500元,及分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情。
二、被告則以:否認曾向原告訂製系爭電池模具,原告提出之兩
造職員間之電子郵件內容影本並非真實云云置辯。並聲明:
⑴駁回原告之訴;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
行之宣告。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被告確於95年9月25日至96年1月5日間,有陸續向原告訂
購GS004鋰電池33000個,但均已給付價金完畢。
四、本案之爭點為:兩造間有無承製系爭電池模具之承攬契約存
在?經查:
㈠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
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
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法第490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亦規定甚明。
㈡查被告公司負責參與手機電池外型大小及開模相關業務之專
案經理甲○○於本院證稱其有將手機電池尺寸及圖交給原告
業務己○○, 楊某 有提到模具有費用,其請楊某與被告公司
之採購副理丙○○及業務乙○○洽談。另證人丙○○於本院
亦證稱其有向原告訂製系爭電池模具,也知道要付費用,一
般電池模具費約在10萬至20萬之間,也有收到己○○的報價
,但實際金額忘記了;又採購業務須總經理授權,本件有量
產,應該是總經理有同意;其直屬上級是總經理等語。再者
,被告亦不爭執有陸續向原告訂購由系爭模具製作之成品
33,000個,依經驗法則而言,應先就訂作模具部分達成合意
,始有可能依該模具生產成品。此外亦有訂購單、模具圖、
發票及匯款單附卷可證。因此,被告之承辦人,既為被告公
司之專案經理及採購副理,本件系爭模具之定作,即應在其
二人職務範圍以內,其二人既有權代理被告公司與原告訂作
系爭模具,且為被告公司經理及副理,則其二人以被告公司
名義向原告訂作系爭模具,依民法第103條規定,其法律效
果亦應直接對被告公司發生效力。從而,原告依承攬關契約
之法律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157,500元,及分自支付命令
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7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然被告陳明,若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爰酌定相當之金額予以准許。並依
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3,780元(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證人費用2,12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