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8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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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號
      壬○○
          號
      丑○○
          1
      乙○○
      子○○
      巳○○
      甲○○
          號
      庚○○
      辛○○
          號
      癸○○
          0號
      卯○○
      戊○○
      己○○
      辰○○
      丙○○
          之1號
      寅○○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
度偵字第一三○四九號、第二○六二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壬○○、丑○○、乙○○、子○○共同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巳○○、甲○○、庚○○、辛○○、癸○○、卯○○、戊○○、
己○○、辰○○、寅○○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
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賭資新台幣貳仟元,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
之電子遊戲機「勁爆明星5台、縱橫天下十三3台、東東-
7PK9台、幸運門地址2台、滿貫大亨6台、小黑人3台、五虎
強5PK2台、小精靈2台、快樂天堂2台、星鑽九七14台、森之
石松2台、北斗神拳之宿命2台、風林火山3台、八代將軍2台
、加奈子1台、世界之窗2台、滾輪瑪莉2台、麻雀物語2台、
超悟空7台、北斗神拳之無想轉生2台、北斗神拳之黑王1台
、北斗神拳2台、梅松1台、動物奇觀3台、FLIPPOKER3台、
野蠻世界9台、愛斯基摩人2台、ALICE2台、三國戰神2台、
滿天星Ⅲ3台、行星5PK5台、5JUMP4台、水果精靈3台、火
星計畫1台、FLIPPOKER2台、超級戰國風雲22台、金霹靂
賓果連線3台、蛛蜘人2台、水果派對2台、馬場大亨1台、麻
雀達人5台、 潘金蓮 3台、傑克船長2台、雙人瑪莉1台、賓果
星星1台、銀河夢幻列車1台等157台」應更正為「勁爆明星5
台、縱橫天下十三支3台、東東-7PK9台、幸運鬥地主2台、
滿貫大亨6台、小黑人3台、五虎將5PK2台、彈珠檯2台、快
樂天堂2台、星鑽九七14台、森之石松2台、北斗神拳之宿命
2台、風林火山3台、八代將軍2台、BigChance1台、世界之
窗2台、滾輪瑪莉2台、麻雀物語2台、超悟空7台、北斗神拳
之無想轉生2台、北斗神拳之黑王1台、北斗神拳2台、梅松1
台、動物奇觀3台、FLIPPOKER3台、野蠻世界9台、愛斯基
摩人2台、ALICE2台、三國戰神2台、滿天五星Ⅱ3台、行星
5PK5台、5JUMP4台、水果精靈3台、火星計畫1台、Thousan
dYear2台、超級戰國風雲Ⅱ2台、金霹靂賓果連線5台、水
果派對2台、馬場大亨1台、麻雀達人5台、潘金蓮3台、傑克
船長2台、龍虎爭BAR2人座1台、8人座大賓果1台、銀河夢幻
列車1台等共139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139台、代幣1批、現金新臺幣13萬4455
元、電腦主機2台、積分卡56張、帳冊1批、日報表暨月報
表1批、機台收支表暨洗分表1批、IC板157片分別為當場賭
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及共同被告李振
鈿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李振鈿 供明在卷,分
別依刑法第366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
沒收。另扣案之現金2000元賭資則係被告丙○○所有,因
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
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3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附表
一、電子遊戲機:
勁爆明星5台、縱橫天下十三支3台、東東-7PK9台、幸運鬥
地主2台、滿貫大亨6台、小黑人3台、五虎將5PK2台、彈珠
檯2台、快樂天堂2台、星鑽九七14台、森之石松2台、北斗
神拳之宿命2台、風林火山3台、八代將軍2台、Big
Chance1台、世界之窗2台、滾輪瑪莉2台、麻雀物語2台、超
悟空7台、北斗神拳之無想轉生2台、北斗神拳之黑王1台、
北斗神拳2台、梅松1台、動物奇觀3台、FLIPPOKER3台、野
蠻世界9台、愛斯基摩人2台、ALICE2台、三國戰神2台、滿
天五星Ⅱ3台、行星5PK5台、5JUMP4台、水果精靈3台、火
星計畫1台、ThousandYear2台、超級戰國風雲Ⅱ2台、金
霹靂賓果連線5台、水果派對2台、馬場大亨1台、麻雀達人5
台、潘金蓮3台、傑克船長2台、龍虎爭BAR2人座1台、8人座
大賓果1台、銀河夢幻列車1台等共139台。
二、電腦主機2台、積分卡56張、帳冊1批、日報表暨月報表1批
、機台收支表暨洗分表1批、IC板157片、代幣1批及現金新
臺幣13萬4455元。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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