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817號上訴人亮源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良佳 上訴人星鎧土木包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國賓 上訴人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訴人神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 上訴人左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段春雷 上訴人詮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統 上訴人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 上訴人利浦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烈 上訴人廣閎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鈞義 上訴人永漢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
黃博駿 律師 王俐棋 律師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馮世寬被上訴人呂嘉凱
吳志揚 曾金陵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潘怡君 律師 陳秋華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雪娟 律師被上訴人 王明義
張贊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李嘉泰 律師被上訴人 許金和
姚江臨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陳玫瑰 律師 林婉婷 律師 李昱葳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卓素芬 律師被上訴人 任順 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葉茂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陳蒨儀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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