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三號C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復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三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並自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逾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強制工作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審核有關卷證,認其聲請有理由,爰准受處分人甲○○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二、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莊俊華法官林勝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