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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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七六四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陳仁奎
送達代收人王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關於系爭借貸關係所生之訴訟,雙方合意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放款借據第十七條之約定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純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