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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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八一八號
原告信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韋龍 法定代理人 陳榮祥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亦足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訂購合約」起訴請求,惟就該合約法律關係所生之爭議,兩造已約定應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有該卷附「訂購合約」第十一條可稽,是依首揭法條,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秀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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