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482號聲請人 曾煥盈 法定代理人 任秋香 利害關係人 曾文昆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曾煥盈之姓氏變更從母姓為 任煥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經審理後略以:緣聲請人之父即關係人曾文昆與母任秋香於民國92年7月14日離婚,並約定聲請人曾煥盈由母行使親權。惟任秋香與關係人曾文昆離婚後,七年來關係人從未盡父親之義務,對聲請人亦不聞不問、也不理不睬,且不知去向,聲請人生活由母親任秋香照顧。而關係人又在外積欠巨額賭債,債主紛紛找上門,已危及聲請人生活安全,聲請人考量改姓後得避免債主追討關係人債務,且關係人未盡其父親義務,致其對從父姓亦很反感,為此,爰依法請求准予變更聲請人曾煥盈之姓氏為母姓之「任」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件為證,並據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任秋香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稱:「與關係人已離婚七年,這七年小孩都是由我扶養,關係人對小孩不聞不問,且已不知去向,關係人有負債,有卡債的人到家裡來吵鬧,並說如果不還債小孩會怎樣、這樣的恐嚇我們,所以我們搬離挑園…」、「是我父親說既然相對人不負責任,所以就從娘家這邊的姓。」、「因為改姓後債主就不會找小孩的麻煩。」等語(參見本院99年11月11日非訟事件筆錄)明確。查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除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尚有家族制度之表徵,因此始賦予父母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為子女之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職此,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之生父母業已離婚,聲請人父親未提供聲請人生活上協助及支付聲請人扶養費,且未曾探視子女,現又行方不明,並積欠債務致聲請人生活受擾,又聲請人均跟隨母親生活,可認變更現有姓氏而從母姓對聲請人較為有利,是聲請人本件請求,經核並無不合,依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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