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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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號原告 莊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靜女 被告 翁素雲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複代理人 吳玉英 律師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擴張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復於民國102年11月1日擴張訴之聲明(見本院卷第109頁),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當日當庭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780元,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7頁)。
三、原告迄今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表可按,其擴張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