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378號聲請人 孫台瀞 相對人 許宸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3月6日將台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5,下稱系爭土地)信託登記予聲請人,惟聲請人於同年12月間因懷有身孕,無暇照顧系爭土地,為免系爭土地因疏於管理而遭主管機關懲處,聲請人依雙方所訂立之信託契約書附表第9條第4項規定通知相對人辭任受託人事宜。經聲請人依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辭任受託人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遷徙不明」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辭任受託人事宜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辭任受託人通知函、土地登記謄本、信託契約書附表、退回信封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南市○里區○○路○○○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卷足參。聲請人依相對人之住址付郵送達上開通知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招領逾期、遷徙不明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且經本院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該分局回函表示,相對人並未居住該地址,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回函一紙憑卷可查,故足認相對人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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