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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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再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36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劉偉漢
籍設宜蘭縣○○鄉○○路○段000巷○○○○0號(法務部○○○○○○○)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509號,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核其刑事再審聲請狀未附具所稱之新事實或新證據,亦未敘明其所附具之資料與再審事由之關連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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