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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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顏政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68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顏政雄(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如附表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7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亦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仍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行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依上開判決意旨,自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附表:受刑人顏政雄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15年犯罪日期88年12月間某日起至89年1月20日左右86年6、7月間88年4月22日17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89年度偵字第1671號臺北地檢86年度偵字第18801號彰化地檢88年度偵字第45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臺灣高院中高分院案號89年度上訴字第938號90年度上更一字第501號9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1號判決日期89.09.2190.08.2993.04.20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案號91年度台上字第7447號93年度台上字第1894號9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1號判決確定日期91.12.2693.04.1593.05.07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南地檢92年度執字第709號臺北地檢93年度執字第1638號彰化地檢93年度執字第14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