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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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交上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上訴字第39號上訴人即被告陳和法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117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陳海寧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