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重附民上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91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銘峻 上訴人即原告 吳見中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清忠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本院民國108年度上易字第1268號詐欺取財案件,經上訴人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