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建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上字第36號抗告人川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麗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本院108年度建上字第36號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駁回抗告人上訴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裁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10年4月21日本院108年度建上字第3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於110年6月21日以上訴逾期為由,裁定駁回其上訴。惟依抗告人提出訴訟代理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大興智慧大樓收文簿影本,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110年7月12日函覆本院之結果,俱見本院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110年5月3日同時送達上訴人之第二審各訴訟代理人無誤,故抗告人於110年5月21日具狀上訴(見上訴狀收狀戳),並未逾20日不變期間。本院110年6月21日裁定認抗告人上訴逾20日不變期間,所憑送達證書上送達時間欄內110年4月29日之戳章,顯係寄送郵局之郵務人員誤蓋所致(本院卷三第585-589頁),故本院以抗告人逾期為由駁回其上訴,即有未合,依上說明,應由本院自行撤銷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柯雅惠法官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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