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6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丙○○○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台幣12,141,4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8,380元;另上訴人乙○○之上訴利益價額則為新台幣672,
9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07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等上訴人均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