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06號原告 江淑華 訴訟代理人 蔡文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玉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伍仟貳佰元(土地面積10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100元×持分1/2=785,2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