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5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東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東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蔡東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裁判確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8月、2年5月、5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7月1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0年5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