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4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2日以98年度簡上字第49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林俊寬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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