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重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72號上訴人己○○○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 律師被上訴人甲○○
丁○○乙○○蘇萱丙○○上列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9年1月29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甯馨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