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5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九十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