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1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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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1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內關於「G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更正為「G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內關於「GZ000000000號」之記載,茲發現有誤,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G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方百正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