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2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予以釋放,而該被告現已逃匿行蹤不明。茲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事實,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通知具保人及被告之送達證書回證、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函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實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依據聲請意旨所示之刑事訴訟法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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