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87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873號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訴訟代理人  黃朝新
       唐榮宏
       朱甚珍
被   告  陳鳳雪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87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1月5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盈貞
  書記官 黃瓊蘭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肆萬捌仟
玖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
行)申辦信用卡使用,而積欠陽信銀行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未給付,嗣由陽信銀行將該等債權讓與原告等事實,業據
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資料查
詢結果、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公告等資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
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瓊蘭
法官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黃瓊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