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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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78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龍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正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黃明清 、 黃暄惠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2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