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869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倩倫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657元,應繳
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
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