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854號
原   告  吳瑞雄
            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顥昌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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