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843號
原   告 吳伊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維烈 間請求給付房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6,6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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