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6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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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283號
原   告  沈國珣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肆拾貳萬貳仟貳佰叁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
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 北簡 字第 6283 號裁定(101.05.0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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