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6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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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283號
原 告 沈國珣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肆拾貳萬貳仟貳佰叁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
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