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267號
原   告 松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宗
被   告 萬溢水電材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睿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新北市○○
區○○○路○○○巷○○號,有公司設立登記表1份附卷可稽,
原告雖稱被告於桃園縣○○鄉○○路○段○○○號亦設有營業
處所,然此營業所於100年12月中旬(即原告起訴前)已無
營業,且大門深鎖等情,為原告所不否認,有原告起訴狀及
本院訊問筆錄可憑,是依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
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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