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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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六號
抗告人即原告甲○○抗告人與相對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簡字第一六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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