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被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林金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廿二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