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2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八三號
原告辛○○
庚○○壬○○丙○○戊○○ 張錦春 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朝煥 律師被告癸○○○
甲○○○丁○○○
丑○乙○○寅○○子○○右一人 王秋霜 律師訴訟代理人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