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2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教師升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
原告甲○○被告東吳大學代表人 劉源俊 校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教育部代表人乙○○部長)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教師升等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元月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