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6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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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0四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林凌榮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宣示判決,惟就原告聲請假執行之部分裁判有脫漏,經原告聲請,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所為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六期債票(八十五年度)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請求被告給付清償借款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參拾貳萬參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對於原告同時聲明供擔保宣告假執行部分,原裁判有脫漏,經原告聲請,本院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薛德芬